驾驶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驾驶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驾驶人车祸死亡赔偿
一、驾驶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折叠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下面内容情形其中一个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1]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折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开车撞人致人死亡了,要判刑吗?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故意把人撞死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下面内容情形其中一个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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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车致人死亡钱赔了还要判刑吗?
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积极赔偿受害者,法院在量刑时会减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醉驾自己死亡怎么判刑?
醉驾人自己死亡了,即使构成危险驾驶罪,也不需要再判刑了。如果是起诉以后死亡,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关于间接致人死亡该怎么判刑?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并占主责以上,属于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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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
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聚众斗殴至人死亡怎么判刑?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经过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局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局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局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虽然死亡结局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局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影响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判刑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七、大货车事故致人死亡负全责会判刑吗?
无论兄弟们好,依据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因此,按照你的叙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八、持枪杀人并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案犯曾因预谋抢劫、盗窃被劳教,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八年,出狱后又持刀砍人、持枪杀人并抢劫,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的陈友福执行死刑。 陈友福,1971年9月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1995年12月因预谋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1997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2010年3月24日凌晨,陈友福伙同他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某茶馆门口持刀乱砍被害人曾雄,砍中其左颈、左手臂、左小腿等部位。曾雄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20多天,支出医疗费共计7.8万元。 2012年7月29日23时许,陈友福经与被害人吴伟(化名)电话联系并约定见面地点后,让同伙柯荣辉驾驶摩托车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凤泉广场,自己随后驾驶轿车到达该处与柯荣辉会合。陈友福让柯荣辉在停车处等候,而后自行驾驶无牌摩托车于次日零时许到达灌口一高架桥附近。吴伟亦筹集并携带现金14.5万元并驾车前往该约定地点。见面期间,双方因故发生争执,陈友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吴伟的颈部射击一枪,而后将吴伟装有14.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带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陈友福持枪射击吴伟并致吴伟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枪击吴伟后,趁吴伟不能反抗之机当场劫取款项14.5万元,构成抢劫罪。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曾雄,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友福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持枪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2014年2月,厦门中院对陈友福判处死刑。(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王 诚)
九、争吵打架导致对方死亡会怎么判刑?
因打架导致对方死亡,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死亡,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单位锅炉爆炸造成3人死亡法人会判刑吗?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如果事故本身存在人为责任,肯定要对主要责任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
如果事故不存在人为或管理责任,例如是操作工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有很强的主观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也就是不会判刑的。